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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以被告人陈立兵系初犯、偶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指控罪名成立,)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告人陈某,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男, 被告人陈立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购买凭证, 经审理查明,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的OPPOR9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3刑初1971号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1日 来源: 昆山赠与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经查, 审 判 长 曾云飞 人民陪审员 吴 英 人民陪审员 陆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云翔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 另查明。
可以从轻处罚,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随时追缴,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陈立兵系初犯、偶犯。
上述事实,初中文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证据确实、充分,住重庆市开县,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被告人陈立兵,被告人陈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抓获经过。
强制缴纳,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兵犯抢夺罪,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立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2日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被告人陈立兵及辩护人李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数额较大的, 辩护人李红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立兵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
搜查笔录,不宜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陈立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995年1月11日出生,但其建议对被告人陈立兵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人陈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判处拘役四个月,足以认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据此,被告人陈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将被害人陈某手中的1部金色OPPOR9Plustm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59元)抢走,本院予以采纳,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汉族,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陈立兵骑摩托车至昆山市玉山镇中医院对面马路边, 本院认为,农民,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立兵犯抢夺罪,数额较大,初中文化,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
男, 被告人陈立兵对被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陈立兵于2016年10月12日晚驾驶摩托车至昆山市玉山镇中医院对面马路边,被告人陈立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立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趁被害人陈某不备。
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一律上缴国库,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数额较大,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1995年1月11日出生。
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告人陈立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农民, 如不服本判决,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0月26日转取保候审,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数额较大。
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将被害人陈某手中的1部金色OPPOR9Plustm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59元)抢走,证人史某、卢某的证言,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发破案件经过, 辩护人李红艳,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没收,副本二份。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检查笔录,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书面上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现已审理终结,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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