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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0日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该厅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学费(保教费);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不退学费。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疫情防控期间,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学年、学期分别以10个月、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收取的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时间计算;住宿不足一个月,15天(含)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资助力度;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用好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
《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规乱收费问题的督察督办力度,,一经查实,按规定严处;各地各校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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