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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24日消息(记者王小畅)应交通运输部要求,海南已在2020年5月6日恢复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便民措施,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各市县及港口业务大厅里安装了自助缴费设备,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和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据了解,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海南省行驶的汽油和柴油机动车辆,均应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新购置柴油机动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外省转本省,及柴油机动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被盗抢柴油机动车辆,自确认追回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前往各征稽分局,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
符合减免条件的在册柴油机动车辆,应当自领取牌照之日起30天内至征稽分局办理免征手续。免征车辆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原因不具备免征条件的,应当办理缴费手续。
柴油机动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办理报停手续,车辆被盗抢、被依法扣押、查封以及出现政策调整、交通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应当办理停征手续。停征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办理启征手续,本省车辆到省外行驶,应当在出岛和返回进岛时,在港口码头征稽站办理停启征手续。
《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至征稽分局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分局领取缴费登记凭证。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当到征稽分局或者其设立的征稽站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登记凭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便民措施,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各市县及港口业务大厅里安装了自助缴费设备,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同时实现了全省交通监控大数据信息共享,对有违法行为的柴油机动车辆进行实时非现场监控。依法征稽服务大众,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咨询热线,0898-68606060,686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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