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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著作權遇上肖像權——圖片分發平台的攝影作品何去何從
攝影師作為著作權人,在對外授權自己的新聞照片作品用於新聞報道用途的時候,是否必須取得照片中肖像權人的同意?互聯網圖片分發平台對含有公眾人物圖片的展示,有利於公眾知情權的實現,但是保護公眾人物肖像權與公眾知情權又該如何平衡?
近日,一起明星訴互聯網圖片公司通過銷售攝影作品侵犯其肖像權的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也使得業界對上述問題展開思考。對於攝影作品而言,其著作權屬於拍攝者,而肖像權屬於被拍攝者,兩個不同的權利主體,以及互聯網圖片公司的介入,使得其中涉及的問題與沖突復雜多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日前舉行了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法律問題研討會,與會嘉賓系統梳理了攝影作品著作權與肖像權的相關法律問題,為立法、司法與行業發展提供了思路。
著作權與肖像權
需同時被尊重
在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姚歡慶看來,著作權與肖像權兩種權利之間並不形成誰優先於誰的關系,需要互相取得對方同意,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姚歡慶表示,從目前來看,考慮到整個圖庫產業的發展,基於新聞編輯或者出售的需要,如果平台明確聲明僅取得圖片著作權而沒有獲得肖像權人同意,那麼平台低像素展示圖片的行為可以免責。
“著作權和肖像權都需要保護,互相不能侵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永軍在發言中總結了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相互侵犯權利的幾種具體情形。他提出,基於利益平衡考慮,公眾人物對自己的肖像權存在一定的讓渡義務,但除非基於正當理由或合同約定,他人對其照片的使用要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同意。
在李永軍看來,隨著互聯網不斷發展,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相互之間侵犯權利的情形在未來還將較多出現。肖像權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復制並有償發布肖像作品,以及肖像權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編輯畫報、出版物,自己或許可他人將肖像作品用於其他用途,均屬於肖像權人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范疇。而著作權人侵犯肖像權人權利的情形,,則包括著作權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對拍攝的照片多出約定沖洗數量進行保留、展示﹔著作權人未經肖像權人許可,發表肖像作品,以及著作權人擅自出售肖像權人的肖像照片、畫像和雕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著作權人自己或許可他人使用肖像作品等。
圖片公司侵權判斷
需考慮圖片類型
目前,互聯網圖片公司的圖片主要分為創意類圖片、編輯類圖片兩類。其中編輯類圖片主要指具有新聞價值、用於新聞報道的圖片。一些專家提出,當編輯類圖片用於新聞報道等情況時,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權的問題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海軍表示,圖片分發平台未取得肖像權人同意出售圖片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需結合圖片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考慮到交易成本以及對整個產業、社會的影響,如果終端用戶以新聞報道為目的使用圖片不構成侵權,那麼圖片分發平台是否應承擔責任也值得探討。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同樣指出,圖片分發平台進行展示及許可使用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需要看被許可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以及行業慣例。他隨后從3個角度闡釋自己的觀點:如果被許可人構成合理使用,則圖片分發平台不侵犯肖像權﹔如果被許可人超出合理使用范圍而分發平台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的,同樣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被許可人不屬於合理使用,且分發平台知道或應當知道時,需要事先獲得授權。“圖片分發平台在難以找到肖像權人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事先聲明的方式來解決交易成本問題。”熊文聰說道。
“著作權和肖像權可以獨立行使。”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茂成律師認為,當肖像權人沒有充分且正當的理由時,不能阻止圖片分發平台的分發行為﹔圖片分發平台和 終使用者的圖片使用行為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應當予以區分。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尚銳對此表示認可。她進一步指出,如果圖片代理機構對於這些圖片的著作權授權需要取得肖像權人的許可的話,那麼圖片本身的來源場合、拍攝情形等也需要分類討論。
平衡兩權關系
呼喚更好解決方式
“圖片分發平台在對編輯類圖片進行授權的時候,如果一定要獲得肖像權人的許可,會不會限制新聞傳播的自由?或者說限制了公眾的知情權?”鄧尚銳在研討中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也代表了業內對此類事件的關注點。
為更好地回答這些問題,研討會上,主辦方分享了美國一地區法院的案例。
2013年,美國知名音樂合唱團成員馬歇爾·湯普森訴圖片素材提供商蓋蒂圖片社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於網站張貼並標價銷售他本人的6張圖片。蓋蒂圖片社聲明隻在用於“編輯性使用”的情況下才提供這些圖片。法院認為,被告蓋蒂圖片社沒有將原告的照片用於其他產品的銷售,而僅用於銷售照片本身,不構成《伊利諾伊州公共形象權法案》中的“商業性目的”。對於原告提出的被告的行為使得原告照片可以被他人用於商業性使用,法院則認為如果任何出於正當目的銷售照片的人都需要為 終使用者的不當使用行為承擔嚴格的責任,這將不當地擴寬分發平台的責任范圍。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盛希貴期待業內今后能出現版權代理性質的圖片分發機構來從事圖片服務。因為網絡傳播對於圖片的需求量會越來越大,每一個信息發布者或使用者都需要有一個合理合法的渠道來獲得大家都可以用、可以分享的圖片。
“肖像權和著作權之間的沖突,以后還會越來越多。我們要從根源上表達和解決。”從立法的角度,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曲三強舉例表示,當我同意一個人把我作為攝影作品中的模特來拍攝的時候,是不是這個行為本身就把我肖像權的一部分轉移給了著作權人?“我認為這或是將來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他如是說道。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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