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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规定,《明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明政[2013]11号),第八条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推动,全面开创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现就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孕前、孕期优扶政策
(一)市妇幼保健所免费为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姻登记部门免费向登记结婚对象赠送一份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生育奖扶政策
(四)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农村和城镇纯居民(指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家庭,下同)由市财承担。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发给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退休正式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每人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退休职工,每人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从改制时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或预留改制经费中支付;不足的,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筹集;企业主管单位无法筹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统筹介绍兑现。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符合奖特扶条件的家庭除外),在夫妻一方达到60周岁时,比照以上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1000元。
(八)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提前到55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
(九)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提标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节育奖扶政策
(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农村家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十一)经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少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直至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
四、家庭发展扶助政策
(十二)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绝育户家庭成员(仅限于父母和18岁以下的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时免收门槛费,同时报销比例提高10%( 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患有符合《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慢性病种的,其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00元。经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治疗范围。
(十三)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50%由市财政承担;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十四)参加新农合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400元,同时实施结扎手术的定额补助提高到600元;剖宫产补助600元,,同时实施结扎手术的定额补助提高到请加微信号:13807313137。
(十五)农村独(双)女户女孩升市内一般普通高中时,给予5分加分照顾;优先介绍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优先享受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困难资助。
(十六)对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子女,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考入三本以上院校的,实行救助和奖励相结合,一次性救助或奖励资金不少于2000元。其中家庭困难的,由市人口基金进行救助,其余的由市财政奖励。
(十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发放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十八)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救助。资金从市人口基金中解决。
(十九)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由市人口基金给予不低于500元的慰问。
(二十)实施“生育关怀.幸福家庭”帮扶工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二级机构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每个单位至少帮扶一户农村独(双)女户或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帮扶活动,帮扶资金不少于请加微信号:13807313137,连续跟踪帮扶3年,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承担。
(二十一)独生子女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安置时,比照执行;在介绍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二十二)农村独生子女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家庭养老保障扶助政策
(二十三)城乡独生子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户指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下同)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双女户指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下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元的政府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比例不低于统一补贴标准的一倍;对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和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0元缴费标准为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四)符合城乡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的范围,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二十五)为农村当年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特扶家庭免费办理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人口基金解决。
六、组织管理和相关要求
(二十六) 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兑现责任单位,明确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具体要求,协调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十七)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担、部门参与、社会捐赠”的原则,利益导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打卡发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十八)对不符合奖励优待条件,或享受奖励优待政策后又违反生育政策的,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专项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单位依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由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责任单位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三十)本意见自2013年人口计生统计年(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关于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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