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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网易开除重病员工的事还在发酵,今天另一个互联网企业也被曝出了几乎一样的剧情。
今天是11月29日,小林站在劳动仲裁庭上,庭上另一方是名创优品公司,小林等着不管结果好坏,,都注定无法覆盖她巨额医疗费的 终结果。
小林收到病危通知书的前一天凌晨,还在加班给领导发工作报告,90后的她入职名创优品2年,任项目专员,月薪5000—6000元。小林称,每天睡四五个小时是常态,为了更好的加班,第二天早上不迟到,不被罚款,自己搬到了公司宿舍。回家路上、火车上、的士上,随时随地都会打开电脑工作。有一次,准备和先生去澳门游玩,在高铁站收到领导的一条信息,立刻折返。
但小林认为,弭患白血病,也许和劳累关系不算太大,真正的致病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公司的办公环境。
2018年6月,小林的部门搬进刚装修好不到一周的办公室,位于地下一层,通风换气条件不好,公司也没有购置空气净化器。由于味道很重,同事们私下议论纷纷,怀疑有甲醛,公司向员工们出示第三方空气检测报告,证明空气质量是合格的。
但是,做完检测后,公司为了调整办公区域进行二次装修,一段时间内,小林和同事们在装修环境中工作。
此后,小林的身体开始出现不适,7月、8月两次在公司选样会上晕倒,小腿开始出现不明原因的淤青,经常头晕头痛,时常牙龈出血。
小林本以为这是长期熬夜导致的,没想到,10月末就收到了病危通知书。
2018年10月28日,小林突然开始流鼻血、头晕,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生一拿到检查结果,便立马介绍小林住院,并让小林签下病危通知书。一周后,被确诊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身体造血系统衰竭,无法生产出新的血液来维持生命的正常运转。主治医生告诉我的家属,如果不及时进行骨髓移植手术,活不过半年。
小林患病的消息传开后,同事们开始带着防毒面具上班,小林称,为了平息悠悠众口,公司第一时间派人到医院慰问,要求自己和家人不得再就此事发声,否则将起诉他们侵害名创优品名誉。
于此同时,名创优品公司开始在公司内部进行疑似“撇清”和“消毒”的处理。
同时,公司向全体员工下发了告知函,出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告,以及就我的病因咨询血液科专家做出的分析,简单来说就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机制非常复杂,此病的发生与公司办公环境并无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
更“狠”的事紧接着就发生了——
法务团队发了一份处理函件给小林的家属,处理函称,按照法律规定给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一过便与小林解除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重病的小林再无医保。
此时的小林,已经生活不能自理,母亲在病床前为她端屎端尿,因为血小板低下,正常人125-350,小林只有1,即使躺着不动,全身还是会不停出现出血点。再加之化疗,160cm的个子,瘦到只剩70斤。
就在这生死边缘,公司居然要求小林提供地址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林 后到手的补偿金大概7万元,三个月医疗期发放80%的工资。
但是,小林认为,这些补偿都是按照非工伤的标准赔付的,撇清了工作环境不佳的责任。然而,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病是由公司环境所致很难。
无奈之下,小林只能走劳动仲裁,想拿回自己应得的奖金和加班费。
小林粗略统计了一下,自己在名创优品工作15个月以来,加班时长超过1300个小时。
11月28日,名创优品回应媒体采访时称:
一、双方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我司已依法给予林某相应的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在公司新的办公室装修交付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办公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了严格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正式入驻办公。林某患病后,我司再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办公环境进行了二次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且自入驻新办公室以来,该区域办公的500多名员工当中未发生过因工作环境空气质量引起的患病案例。
三、在患病住院后,我司按国家规定给予林某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按80%的比例累计支付病假工资14400元。同时,公司额外向林某支付一个月工资6017元,2个月经济补偿金12034元,并支付其9个月医疗补助费54153元,以上三项合计共支付72204元。在林某患病后,我司工会累计向其支付困难补助金、慰问金10500元。
四、我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所有加班都需事前申请。林某提出的1300小时加班时长无考勤数据支持。11月29日开庭的劳动纠纷案件,林某的诉求中并未对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提出异议。
请注意,名创优品回应称,所有的加班都需要事前申请。
花朵财经认为,一个连加班都需要事前申请的公司,其动机要么是给员工提前制造维权障碍,要么是规则制定者脑子不清楚——
试问:谁能次次都在事前预料到自己加班呢? 试问,如果是长年累月的加班,申请的程序如果复杂一点,谁还有那个心力去申请呢? 试问,当加班就像尿尿一样变成日常动作,还有人去请示领导“麻烦批准我脱裤子”么?
一位专攻劳动争议的律师认为,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通知》,职工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其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因此职工应当享受的医疗期系24个月而非3个月,名创优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涉嫌违法。其次,即使在名创优品所说的医疗期系3个月已届满的情况下,名创优品也存在程序不合法,其无法证明职工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介绍的工作的情形,亦涉嫌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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