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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开发区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因项目建设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除外)。
第三条 房屋征收须符合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利于开发区的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明确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1、征收主体: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征收部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3、征收实施单位: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社会工作管理局。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流程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具体工作流程
1、区项目办确定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内的房屋征收范围;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区项目办确定的建设项目,明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并提供征收范围规划图。
3、各社会工作管理局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并公示。
4、区管委会做出征收决定并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公告。
5、各社会工作管理局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通知书。
6、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入户核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户口情况,实际丈量核算宅基地内正、杂屋及(含室内装修)附属设施(含室外房屋周边约15米之内的余坪、水泥坪、果树等附属设施),并对正、杂屋评定等级,同时将丈量结果复印件移交被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7、区房屋征收安置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8、各社会工作管理局督促被征收人按时间腾退房屋后,区房屋征收安置办按协议约定审核拨付补偿款,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将分期分批统一介绍抽签选房。
(网络配图)
9、各社会工作管理局对已签定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统一组织拆除。
第七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2、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
3、宅基地内盖附属房屋;
4、抢种花木等;
5、对房屋进行突击新增装修等。
第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或项目建设要求内未搬迁的,由区管委会责成各社会工作管理局行政统一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九条 各社会工作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征收补偿办法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安置办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和差价结算方式、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1、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1500元/栋计算。
2、过渡性房租补助办法: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月500元/户支付,一次性支付3个月。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每月500元/户支付过渡性房租,直到安置房分配完为止(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不再支付过渡性房租)。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0元/栋(正屋)的标准发给奖金;在征收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腾出被征收房屋交给各社会工作管理局的,按5000元/栋(正屋)的标准发放奖金。被依法强制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属砖木结构(正屋),且屋檐高度在4m以上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占地面积补偿标准为:正屋占地面积以土地重置综合价600元/㎡给予货币补偿,杂屋占地面积以土地重置综合价300元/㎡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占地面积补偿+装修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临时过渡性房租+搬迁补助费+按期搬迁奖励(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征收公益事业房屋,征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征收厂房等非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凡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无合法准建手续的,擅自新建、加层、抢建的无相关责任单位出具认定手续的建筑物,征收时一律不予安置,征收公告之前已建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进行补偿(占地面积不予补偿)。
第四章 安置方式和办法
第十八条 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公寓房安置。
第十九条 属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含一栋或多栋、已拆和未拆),无论面积多少,其人均安置购房总面积 多不超过100㎡,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同期建房成本重置价格(暂定均价600元/㎡)给以补偿,不再进行安置。如果被征收人第一栋房屋被征收时,人均安置面积未达到100㎡,在第二栋或多栋房屋被征收时,安置时可补足安置面积到人均100㎡,同时家庭中新增加的可安置人口,可进行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征收正屋建筑面积以“拆一购一”的方式购买公寓房,公寓房由被征收人按当期定额建筑成本价(暂定均价600元/㎡)向征收人购买。
(网络配图)
第二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安置办依据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结合房源户型和被征收人的需求,选择正屋建筑面积 接近的户型(原则上被拆迁人应先选择大户型安置房,剩余面积按 接近的户型选择),分期分批进行分房,分房安置到位后应计算楼层差价并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回购价格:从2018年5月1日起,被征收人自愿申请放弃安置房安置的,其可安置的分房面积按2400元/㎡与江西汇恒集团公司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之前已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付清回购款的,不予弥补货币安置差价。
第二十三条 公寓安置房购买价格:
1、多层安置房购买价格(含楼层差价):一层620元/㎡,二层630元/㎡,三层620元/㎡,四层610元/㎡,五层560元/㎡,六层560元/㎡。
2、高层安置房购买价格(含楼层差价):一层至五层670元/㎡,六层至十二层700元/㎡,十三层以上720元/㎡。
第二十四条 因房型差异的原因,超安置面积按以下价格购买:
公寓式安置房户型主要分为两室两厅(约80㎡)、三室两厅(约120㎡)、四室两厅(约130㎡)等三种,供被征收人选择,因房型差异的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的可按以下价格购买:
1、被征收人在2018年5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1)未回购安置房面积的,可按600元/㎡(不含楼层差价)购买20㎡;购买面积在21㎡-40㎡的部分,按前期安置房成本价格(暂定均价2000元/㎡)结算;(2)已回购安置房面积的,按其 高回购价格(2000元/㎡或3000元/㎡)购买结算(每户超面积购买 多不超过40㎡)。
2、被征收人在2018年5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1)未回购安置房面积的,可按600元/㎡(不含楼层差价)购买20㎡;购买面积在21㎡-40㎡的部分,按当前安置房成本价格(暂定均价3000元/㎡)结算;(2)已回购安置房面积的,按当期安置房成本价格(暂定均价3000元/㎡)结算。(每户超面积购买 多不超过40㎡)
(网络配图)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提供市级房管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所有成员无任何住房的证明,并且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35㎡住房困难的,根据被征收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可增加安置面积到人均35㎡,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同期公寓安置房价格(暂定均价600元/㎡)结算。因房型差异, 终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人均35㎡的部分,按当前安置房成本价格(暂定均价3000元/㎡)结算。(每户超面积购买 多不超过40㎡)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属低保户、贫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可按两室两厅(约70㎡)的 小户型予以安置,实际安置面积与征收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差价由区管委会补贴,并在楼层安置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可建设一定比例的杂屋间,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栋或就近原则按当时建筑成本价购买:价格为600元/㎡。
第五章 安置人口界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住房安置面积的情况下,认定为正常安置人口(出嫁女和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口除外)。
1、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有独立房屋,其本人属本地常住人口,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计算安置人口;如果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因工作和生活等原因户口未在当地村落户的,由所属村、社会工作管理局出具房屋证明和安置人口说明,可计算安置人口。
2、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有独立房屋,其本人属本地常住户且再婚的,其再婚配偶及其子女凭有效的法律手续,可计算安置人口。
3、自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从2016年1月1日(含当日)出生的二孩(含双胞胎),计算安置人口指标。
4、家庭成员中符合二孩政策待生育的妇女已办理准生证,同时凭三甲医院的医学怀孕证明,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指标。
5、家庭成员中已年满18周岁的男子、或离异未婚的男子,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指标。
6、家庭成员中两夫妻均属初婚且未生育的,凭准生证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的,凭准生证和三甲医院的怀孕证明,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7、被征收人已出嫁的女儿离婚三年以上未再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指标。
8、被征收人为纯女户,其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未婚女儿且已年满18周岁,其中一个女儿可招郎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指标;如果其女儿已婚,根据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招郎协议书,其女婿、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孙子(女)可以计算安置人口。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认定安置人口:
1、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口不予计算安置人口 (违反计划生育人口具体由区卫健委进行鉴定解释)。
2、在房屋征收时,家庭成员中已出嫁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其女婿、外孙子、外孙女不予计算安置人口。
3、非本村的挂户人口,均不予计算安置人口。
第六章 公寓安置房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寓式安置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区经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江西汇恒集团公司、区纪工委、区财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区民生局、区公安分局及各社会工作管理局等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寓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寓安置房由区管委会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建设单位统一建设。安置区需配套完善道路、自来水、电、燃气、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安置房的水电表安装费用由区管委会负责,安置房的燃气初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寓安置房由江西汇恒集团公司协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房管)等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被征收人承担办证工本费。
第三十四条 公寓安置房剩余和回购的房源,原则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公寓安置房建成后,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管理模式与办法参照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办法实行。安置小区可建设一定比例的店面房,其租金用于补贴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具体由江西汇恒集团公司制定方案并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房屋用地性质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原则上按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在征收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房屋征收人员依法进行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已结算的按原办法补偿安置,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用解释。
附件:1。萍乡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2。公寓安置房分房交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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