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的消息一出让不少人的担心也多了起来,和封闭的小区不同,非封闭住宅没有小区原本的安保,停车场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具体的说说这些您关注的问题吧~
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明: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为何要求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将一座城市比作人体,主次干道、内环路之类的环线就是人体的主动脉,各个小区就是内脏、肌肉等器官。如果所有器官都只有内在血液循环,而没有毛细血管与主动脉形成共同循环,后果会怎样呢?其实,打破小区围墙,一方面是加强了城市交通的“血液循环”,另一方面也是社区与社会的进一步沟通。
安保难度会增大
其实,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国标”,对人防、物防、技防有一系列的要求。这几年温州社会治安得到很大改善,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实行小区封闭式管理。
可以试想一下,在封闭式小区里,一户居民家中遭窃,小区开放的出口都有保安把守、监控显示。盗贼无论是潜逃或者搬运赃物,都逃不过保安在出口处站岗的法眼。而如果小区没了“铁围墙”,每条道路都成了出口,现有保安人手无法蹲守每个出口,那么盗贼就能轻易脱身,小区安保质量也大打折扣。
因此,无论是不再建封闭式小区或打开封闭小区的大门,会增加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
停车难题谁来解?
如果要求已经封闭的小区打开大门,估计住户们都会反对。因为这样一来,开放的不单单是小区的道路,外来车辆同时也会占用小区业主的停车位,给小区停车管理带来难题。所以开放已经封闭的小区,我觉得不可取,除非市区停车难已经不再是难题。
属于业主的小区道路 开放可要求给予补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里的这项要求跟《物权法》确实有些抵触。特别是《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市民购买封闭小区的房子时,如果房子的公摊面积中包含了小区的道路、绿地和公用设施,那么国家要求小区开放道路,就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应当给予小区居民适当的补偿。而新建的小区如果道路对外开放,道路的面积也不应该计算在居民购房公摊面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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