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有哪些呢?如果您也要买房子了,不妨也看看小区的配套设施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具体的说说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情况吧~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有哪些
主要包括六大设施的类别,总共29个项目。
六大设施类别分别是: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站、文化室、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等;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服务站点、托儿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及其他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
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邮政所、公厕、社会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出租车停靠站点等;
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肉菜市场(生鲜超市)等。
小区公建配套房屋权属全部归业主所有,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0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用房屋的所有权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但没有明确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公共建设配套用房的所有权。
配套用房的权属与开发成本是否分摊的没有必然的关联。
业主主张配套用房的开发费用已经计入业主购买房屋的价格之中,即由全体业主分摊了配套用房的开发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本身不能成立,也缺乏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浙江省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该规定明确了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是可以计入房价,所针对的是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对其他配套用房开发费用是否可以计入房价未作规定。
开发商交足7‰的物业用房后,对于剩余公建配套用房,享有所有权。
对于公建配套用房,在开发商交足7‰后,剩余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因此,应当按照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来处理该问题,也就是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显然,开发商是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投资者,理应享有所有权。
再谈公建配套设施有哪些-昌图木工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