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也是我们民生的一个部分,而且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我们就来和您分享下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面临的一些问题的情况吧~
“十二五”初期住房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由于实物保障房建设规模大、建设期集中,建设资金的筹集成为突出的问题,地方财政压力加大。“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估算约需4.7万亿元投资。另外,公租房建设规模大,对资金压力更大。公租房的特点是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资金收益低、租金限制多、现金流较差,且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政府财政投入压力很大,社会资金(包括债券融资、信贷资金、保险、企业年金、社保资金、公积金等)参与的动力较弱。
二是保障房建设用地存在一定缺口。由于地方土地指标的限制。各地土地供给总量吃紧,尤其是东部地区土地指标更紧张,虽然根据规定需优先满足保障房用地的需求,但还是仍存在一定缺口。同时,土地收储和拆迁成本不断加大。另外,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各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锐减以及储备土地的抵押价值下降,也直接增加了各地保障房建设的财政压力。
三是保障房的后续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形成,日常管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将会日益加剧,行政支出也将会出现大幅上升态势,但是相关的后续管理机制尚未作出明确介绍。
四是住房保障的法律制度与相关政策有待完善。同时,完整准确的保障信息系统不完善,决策依据不足。尚未形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住房存量、基本状况不清晰。
五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亟须解决。
我国住房保障及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问题:规划思路不清晰,法律制度不健全
规划思路不明确。尽管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标,其间也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是,到目前为止,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对急剧增加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进行全面、系统、长远的规划,没有提出明确的目标定位、解决原则、解决路径和保障措施的规划。
法律制度不健全。到目前,关于住房社会保障中央和地方仅有一些决定和条例,国家还没有制定针对保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谁来规划、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搁浅;怎样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因缺乏法律规范而变形。
(二)保障形式:保障层次少,保障比例低
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情况差别大,住房保障体系应具有适当比例、多层次、多形式。但是,目前的保障形式:其一,保障层次少,主要停留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积金,仅一些地方推出少量的限价房;其二,保障比例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小,公积金覆盖面窄;其三,取得方式单一,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廉租房只租不售,公积金多缴多贷。因此,无法为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必要而经济的住房保障。
(三)保障标准:住房建设标准不具体,价格与补贴标准不规范
针对不同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标准和补贴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目前情况是:一方面,全国和各地区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租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区位、配套设施和定价等方面尚未制定明确而有差别的标准,导致不少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商品房无差别;另一方面,不同收入阶层的公积金缴贷及住房补贴也没有合适的差别标准。
(四)保障对象:具体保障对象不明确,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目前,全国及各城市没有建立包括住房在内的居民收入、资产等动态的信息系统,从而也就更难以构建各类住房保障的清晰规范的标准线;再者,没有科学、合理和透明的准入机制,没有建立透明的保障房获取的轮候制度。另外,没有建立根据保障对象情况的变化,退出保障体系或者在不同保障层面上转换的机制,从而无法公平、合理、准确确定谁该享受以及享受何种保障,导致一些家庭开豪华车住保障房、后来先得,弱势家庭望房兴叹的不公平现象。
(五)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分工不明,行政制衡机制不健全
1.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模糊。在资金投入、土地供给和税收减免等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没有一个合理而清晰的分担制度。总体上中央分担较少;在住房保障的法律、政策、规划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方面,中央与地方缺乏合理的职能分工和有效的制度介绍。一方面,中央没有很好地制定法律、政策和规划,履行决策权,同时对地方的监督不力。
2.地方决策不主动。由于中央没有行使相应的决策权以及分权的体制,使地方政府自然成为决策与执行的核心。在财税、土地及其政绩考核制度背景下,出于利益考虑,会做出尽量推卸住房保障责任的错误决策。
3.地方执行政策比较乏力。目前负责住房保障的牵头职能部门在中央层面是住建部,在地方层面是相关的建设或房管部门,但目前实现住房保障的手段分别掌握在如发改委、财政、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划硬约束条件下,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制衡,建设部门无法保证这些手段有力实施。与此同时,无论从专业性还是业务量,目前的建设和房管主管部门也不能很好地完成保障房的投融资、建设、分配和运营、监管等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4.开发经营主体不合适。目前保障房基本由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没有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开发机构,采取的开发模式是通过优惠或让利政策,让开发商代建和代经营的形式,利润空间小。导致开发商或者将代建保障房建成商品房出售,或者缺乏积极性,或者提供低劣保障房源。
5.监管与制衡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由于没有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和详细的规划要求,监督制衡没有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在考核政府政绩时,住房保障等民生事业缺乏硬性规定和问责制度,相关部门不惧监督。另外,无论是对下级部门或者同级部门,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的力量有限,无法完成对住房保障的监管任务。
(六)保障手段:制度不匹配,措施不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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